(2017)内0726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双锁与马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锁,马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621号原告:李双锁,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双锁与被告马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双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 玉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