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彦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318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兴。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陈依卓宁审判员 温 同 奇审判员 崔 宇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