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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钟与被申请人临泉县宏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钟,临泉县宏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433号申请人:付钟,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288号2幢202室。被申请人:临泉县宏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北园居委会程湾。法定代表人:姜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钟与被申请人临泉县宏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泉县宏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补偿款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付钟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泉县宏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补偿款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临泉县宏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