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金以祥与北京金鑫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以祥,北京金鑫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885号原告:金以祥,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金鑫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义,经理。原告金以祥与被告北京金鑫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金以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金以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德刚代理审判员 焦春霞人民陪审员 赵锡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崇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