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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2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开多明与陆轩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多明,陆轩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4725号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同娟,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轩青,男。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与被告陆轩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负担。审 判 长  金 晶代理审判员  刘鲁宁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