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2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开多明与陆轩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多明,陆轩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4725号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同娟,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轩青,男。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与被告陆轩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开多明(DOMENICOCASILE)负担。审 判 长 金 晶代理审判员 刘鲁宁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