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榆林京衡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京衡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刘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京衡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横山县苏庄则村。法定代表人何文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飞,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榆林京衡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飞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榆林京衡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59147元(按月息1.2分支付利息,从2012年1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8元,申请执行费787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4)佳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