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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季建明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建明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更53号罪犯季建明,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平湖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浙0482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建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2月18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482刑更4号裁定,撤销季建明缓刑十个月,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平湖市看守所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季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建明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建明的刑罚,减去拘役十五天,即减为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已折抵刑期,罚金已全额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