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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本金及相应资金利息,截止2017年5月24日未受偿30000元本金及相应资金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