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应贵、朱王敏、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贵,朱王敏,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184号原告:应贵,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王敏,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丽,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应贵为与被告朱王敏、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朱王敏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仙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朱王敏涉嫌犯罪并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