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玉泉与丁兆伟、张士新、刘明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泉,丁兆伟,张士新,刘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58号申请人:王玉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汤丝焱,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丁兆伟,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张士新,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刘明惠,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王玉泉与被申请人丁兆伟、张士新、刘明惠在吉仲受字[2017]第014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王玉泉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士新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江畔人家87号楼18层52号及刘明惠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潭西区A号楼16号网点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泉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士新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江畔人家87号楼18层52号(建筑面积:157.61平方米)的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明惠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潭西区A号楼16号网点(建筑面积:209.66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