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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柳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被执行人刘某。上述当事人因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刘某应给付申请人2017年赡养费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7年赡养费所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广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