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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克超、保定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克超,保定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6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克超,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委托代理人王西铭,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公安局,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11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076556-2。法定代表人郑建军,保定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震,保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刘佳骅,保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上诉人牛克超因被上诉人保定市公安局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克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西铭,被上诉人保定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郑震、刘佳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原告牛克超向安新县公安局邮寄督察申请书,申请事项:1、依法对刘李庄派出所对其违法立案进行网上通缉的行为进行督察;2、依法对杨进财违法办案的行为进行督察;3、对杨进财以伪造证人签字的方式制作调解协议的行为进行督察,并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0万元;4、对杨进财以办案为名索取贿赂的行为进行督察。安新县公安局未予答复。2016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督察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理。被告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保公复驳字【2016】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牛克超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因此,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保公复驳字【2016】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牛克超的行政复议申请正确,原告请求撤销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牛克超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牛克超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交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视为没有法律依据。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国务院颁布,被上诉人称该条例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督察为内部行政行为。该条例所调整的既有内部行政行为,又有外部行政行为。3、被上诉人当庭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依据,证明公安督察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由于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及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该依据,应当视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当庭辩解没有依据。4、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在没有被申请人答辩和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没有任何根据。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申请督察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错误。1、上诉人向安新县公安局申请督察,是为了保护上诉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2、安新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人的督察申请后,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三、被上诉人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是2016年11月3日受理行政复议,2016年12月29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但却没有依法向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安新县公安局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故被上诉人行政复议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被上诉人保定市公安局答辩称,2016年11月3日,牛克超不服安新县公安局不作为,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于11月3日受理该行政复议后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牛克超以特快专递向安新县公安局邮寄督察申请书,申请事项:1、依法对安新县公安局对其违法立案进行网上通缉的违法行为进行督查;2、依法对杨进财违法办案的行为进行督查;3、对杨进财以伪造证人签字的方式制作调解协议的行为进行督查,并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0万元;4、对杨进财以办案为名索取贿赂的行为进行督查。安新县公安局未予答复。我局认为,牛克超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保公复驳字[2016]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向牛克超进行邮寄送达。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保公复驳字[2016]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其督察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对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不服要求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据此,被上诉人保定市公安局作出驳回上诉人牛克超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克超上诉理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牛克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景华审 判 员  解建国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