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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玉飞与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飞,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447号原告:彭玉飞,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清,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彭玉飞诉被告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彭玉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玉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计1998元,由原告彭玉飞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