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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宝定与静宁县佳能源气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静宁县佳能源气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868号原告:陈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静宁县佳能源气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苏勇,任经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静宁县佳能源气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