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耿兴、王荣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耿兴,王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黄耿兴,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王荣飞,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荣飞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荣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荣飞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的账户(账号:19×××12)存款8604.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允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