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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志峰、聂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峰,聂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峰,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聂春英,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关于王志峰与聂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聂春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此案在审理阶段我院作出(2016)冀0104民初45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聂春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66号春江花月小区15栋1单元1803室的房产一套。现此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聂春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号春江花月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