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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巧与重庆韵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重庆韵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872号原告:吴巧,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毅,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韵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0号23-1号。法定代表人:吴传洪,职务不详。原告吴巧与被告重庆韵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巧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巧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歆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