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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请执行张某某、某某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某某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6196903033846,住延津县小潭乡东吐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4195701293554,住获嘉县徐营镇大林村2组093号被执行人某某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324924-2,地址:辉县市华艺郡府工A5#楼5单元南商务楼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请执行张某某、某某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