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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春贵与张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贵,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财保13号申请人:黄春贵,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被申请人:张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申请人黄春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燕在银行的存款25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黄春贵以其所有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春贵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燕在银行的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17年5月24日-2018年5月23日。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黄春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定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