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163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法定代表人:曹曦,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