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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北友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湛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友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湛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1183号原告:湖北友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友谊公司)。注册号422302000025642。住址:赤壁市蒲圻办事处金鸡山路20号。法人代表:马军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湛琦,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友谊公司诉被告湛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2000元及承担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支付清结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赤壁市东洲铁路桥广告位出租给被告发布广告。租赁期为1年(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年租金85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应缴纳3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缴纳了3000元定金后,原告将广告位交由被告使用。租赁期满后,经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2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随后原告多次催讨租金,被告于2017年1月份支付了20000元,下欠租金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湛琦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赤壁市东洲铁路桥广告位出租给被告发布广告。租赁期为1年(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年租金85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应缴纳3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缴纳了3000元定金后,原告将广告位交由被告使用。租赁期满后,经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2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随后原告多次催讨租金,被告于2017年1月份支付了20000元,下欠租金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欠付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清偿之责,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支付清结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请求,该行为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湛琦支付原告湖北友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租金6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湛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日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