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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77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201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9日生一女孩马艺某,但马艺心不是与被告的孩子,这个情况婚前被告知晓。孩子白天后原告和被告去新疆打工,因为孩子不是被告亲生的,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抱着孩子回到了洛阳娘家,一年多后原告带着孩子回到被告家过年,被告无端打孩子,原告在被告家无法生活,就又带着1岁多的孩子回到了洛阳娘家,从此,再也不回被告家了。现如今,被告在外打工但不给我生活费,也不抚养孩子,双方也协商过离婚,但未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无奈起诉至法院以求离婚。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9日生女孩马艺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3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是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且已经结婚四年,相互间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之间应相互谅解,多包容对方,多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珍惜婚后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原告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