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高宝国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宝国,郝铁梅,白和平,白进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89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梅,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宝国,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郝铁梅,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白和平,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白进忠,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宝国、郝铁梅、白和平、白进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訾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