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枣强县人人乐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枣强县人人乐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民初21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法定代表人:王立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强县人人乐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新河国际商贸广场*座*层*层。经营者:卢继杰。委托代理人:金绍明,经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世奇公司)与被告枣强县人人乐超市(以下简称人人乐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盟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健、被告人人乐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金绍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盟世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毛绒玩具产品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系动漫影视作品《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及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的著作权人。上述动漫影视作品自2012年春节在央视播出以来,深受喜爱和好评。《熊出没》获得了中共中央宣传部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及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第八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熊大”、“熊二”的形象获得了第三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奖。原告向华强公司支付巨额授权费用后,取得在毛绒玩具商品上使用上述作品形象以及生产经营上述形象的毛绒玩具商品的权利,华强公司还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制止上述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的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人乐超市辩称:我们是在石家庄市南三条市场老高毛绒玩具商行批发的毛绒玩具,有该商行出具的票据。批发市场既然能卖,我们就能买。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华强公司系动漫影视作品《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及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的著作权人。2016年1月1日,华强公司授予盟世奇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5日更名为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所有毛绒类衍生产品(包括毛绒公仔产品、手偶、帽子、毛绒类书包、抱枕、锤子)上专有使用其动画电影《熊出没之雪岭熊风》作品及作品中卡通形象《包括熊大(童年版)、熊二(童年版)、强子(光头强童年版)、团子等》的著作权的权利,授权权限如下:1、授权时间为:自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2、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3、授权性质:专有使用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警告函、行政投诉、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4、授权范围:所有毛绒类衍生产品(包括毛绒公仔产品、手偶、帽子、毛绒类书包、抱枕、锤子等)。2016年7月22日,盟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在河北省××县公证处公证员朱某的见证下,在人人乐超市购买了两个毛绒玩具,人人乐超市给购买人出具的机打小票显示商品名称为熊大,单价24元,加上购物袋,购买人共花费48.2元。河北省××县公证处对上述两个毛绒玩具进行封存。庭审中,本院对公证处封存的两个毛绒玩具当庭拆封,人人乐超市认可拆封的两个毛绒玩具是由其销售,但表示是从石家庄市南三条批发市场“老高毛绒玩具商行”购买,并提供了该商行出具的票据,票据上载明了该商行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本院认为,华强公司是美术作品《熊大》的著作权人。原告取得华强公司的阶段性授权,有权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所有毛绒类衍生产品上专有使用动画电影《熊出没之雪岭熊风》作品及作品中卡通形象,包括熊大(童年版)著作权的权利。人人乐超市虽然销售了名为“熊大”的毛绒玩具,但其如实提供了批发商的商号、地址、电话和联系人,人人乐超市从合法的途径取得该商品,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盟世奇公司主张人人乐超市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审判员 刘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怡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