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4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佛山市顺德区顺杏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佛山市顺德区顺杏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杏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百安工业区西区三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9628952-2。法定代表人:刘红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杏酒家家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21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杏酒家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杨建军支付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份工资合共11320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杏酒家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杏酒家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12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月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于2016年7月1日以(2016)粤0606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杏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封边机、钻床等设备及存货一批。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80900元;并于2016年12月1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最终得执行款105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3130.56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18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0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