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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覃兴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覃兴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34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东路利丰印像望江苑1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6015-X。被告:覃兴廷,男,1972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覃兴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