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国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澎,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国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国澎和董某商量高利放贷,并达成口头协议:由董某出资金,由被告人林国澎联系客户,从中赚取的利息平分,董某所投的资金由林国澎负责追回。随后,董某按被告人林国澎的要求,分多次共汇款人民币272310元给被告人林国澎,由被告人林国澎分别将上述款项借给揭光福、周某、杨某、涂坤。后来,被告人林国澎收回上述借款后,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将资金归还董某,而是用于投资及生活挥霍后逃匿。另查明,被告人林国澎于2016年6月4日被深圳市万丰派出所抓获,后于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7日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国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林某、周某、戚某、吴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相片指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记录;车辆查询资料;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廉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723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国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林国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在本案中,被告人林国澎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数额巨大,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国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7231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董益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