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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柴进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进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柴进友,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柴进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49989.8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