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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嵇秀珍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秀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秀珍,女,1943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青岛第一针织厂退休职工,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秀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市北区商丘路4号2单元102户抓获被告人嵇秀珍,并当场缴获白色晶体42包,净重共计38.6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嵇秀珍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嵇秀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秀珍辩称,毒品不全部是其的,还有于某的。其中有4000元的毒品是该的,该不知道数量是多少,两人的毒品都放在一起。该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青岛市市北区商丘路4号2单元102户抓获被告人嵇秀珍,并当场缴获白色晶体42包,净重共计38.6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嵇秀珍被抓获到案;2、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嵇秀珍的身份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嵇秀珍持有毒品编号情况、“彭苗”即钟掌权的女朋友彭贵芳无法联系到;4、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鉴定证书证实,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质;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嵇秀珍处搜查到的毒品的情况;6、称重笔录证实,从嵇秀珍处查获冰毒的数量;7、案发现场图证实,嵇秀珍非法持有毒品的现场位置。(二)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该认识嵇秀珍,但是不知道她的名字,平时该一直用大姨称呼她。2016年8月26日下午,该与“大姨”坐公交车去给朋友送房子的钥匙,具体路名该不知道,只记得在南京路小学附近。当时该和“大姨”倒了好几次车才到朋友家。该到该朋友家,大姨到她朋友家去了。该送完钥匙直接乘坐12路公交车往家走,坐了一站该下车上厕所,正好大姨给该打电话说想跟该一起走,该就在车站等她,大姨在车上叫该,该就上了她那辆车,后来该从萍乡路下车买菜去了,大姨比该早下车直接回家了。该买完菜刚走到家门口附近,被警察截下了,后来警察搜查了该的随身物品,告诉该随身物品里有毒品,就把该带到派出所了。该从来没有贩卖过毒品。该去送钥匙的朋友叫彭苗(音译),以前干足疗按摩的,现在干什么该不清楚。房子是彭苗以前租住的,彭苗后来要回老家办离婚的事就把房子借给了该,该房子在浮山后六小区,具体门牌号该忘记了,房子是2015年1月份左右彭苗借给该的,2016年8月初的时候该将留在该处的钥匙还给了彭苗,还有一把钥匙在该儿子那里,2016年8月26日该去彭苗家是还留在该儿子那里的钥匙。该到彭苗家的时候没有看到她男朋友,该之前见过他,但是不熟。公安在该包内查获的那包冰毒是该以前买的,具体在哪里买的该忘记了,是打麻将的时候一个叫“大佛”的男的给该的。嵇秀珍没有给该4000元让该帮她购买冰毒。2016年8月26日,嵇秀珍打电话让该到她家去玩,下午该去了嵇秀珍家车站附近,该打电话给她说该要去还钥匙,她说她正好没有事就跟该一起去,到了八大湖附近时,嵇秀珍说要去她朋友家,该让她先陪该送钥匙,她就跟该去了。到了彭苗家时,她说她就不进去了,在门口等该,因之前她说想上厕所,该就到了彭苗家拿了纸给她,并跟她说该还要玩一会再走,让她先去找她朋友,于是嵇秀珍就走了。他们那次去是为了给彭苗还钥匙,不是去购买冰毒。(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嵇秀珍供述,该在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该在开平路早市遇到了以前的朋友小于,他们俩在聊天过程中她告诉该她的一个朋友手里有冰毒,卖的很好,挺挣钱的,价格是200元每克。该就叫她帮该弄点冰毒该也要卖了挣钱。小于说她卖冰毒的朋友家是南方的,没有回来,并说等她那个朋友回来了就告诉该。今天,也就是2016年8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小于到该家说她的朋友回来了,该告诉她该有4000元钱,小于说可以买20克。该就把4000元给了小于。之后,她们俩就坐公交车在下午4点左右到了市南区八大湖附近。在公交车上小于叫该把冰毒先拿回家后分开,她明天找该拿。小于领着该到了一个居民小区内,进到一处居民楼里面,小于叫该到二楼的走廊上等着她,然后该看到她进到一楼的一处房间里面,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小于出来给了该一个用红塑料袋装着的东西。该知道里面装的是冰毒,该把冰毒放在随身背的背包里面。小于让该先走,该就自己走了。大约在下午5点多钟该回到家,把红塑料袋打开,里面是一个黄色胶带包裹着的约有婴儿拳头大小的黑色塑料袋,打开黑色塑料袋里面有两个5*10CM透明塑料袋包装着的晶体,该知道那就是冰毒。该把拆除包裹后的胶带和黑色塑料袋、红色塑料袋放在厅里的洗衣机上,就到卧室里面把那两袋冰毒用电子秤按照0.92-0.93克每小袋用1.5*2CM透明塑料袋又包装了约40多袋,具体多少该记不住了。之后该把那40多袋放在一个白色牙签盒内后放在暖气片上,共计约40克。大约在晚上6点多钟,来了几名男青年,亮明身份后,该知道是警察,将该抓获了,那些冰毒也被查获了。该没有贩卖过冰毒。那次还没有来得及贩卖就被抓了。辨认笔录证实帮助该购买毒品的就是于某。(四)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嵇秀珍、于某处查获的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嵇秀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嵇秀珍所提其持有的毒品部分属于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经查,毒品系从被告人嵇秀珍处查获,嵇秀珍的该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嵇秀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秀珍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嵇秀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秀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广旗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人民陪审员  崔雨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升开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