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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丹华与周世玲、张旨轩、张名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华,周世玲,张旨轩,张名轩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14号之一原告:李丹华,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周世玲,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旨轩,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梅河口市。被告:张名轩,女,200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华与被告周世玲、被告张旨轩、被告张名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原告李丹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世玲及张延有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每人1.85亩承包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丹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世玲及张延有名下的位于梅河口市,每人1.85亩(共计3.7亩)承包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玉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