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884号原告:艾某,女,生于1988年6月8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某,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赐,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文静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