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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道县人民政府、道县城市管理局招投标复评结果公告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道县人民政府,道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行初129号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立群,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伦,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天明,男,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算,男,道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道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斌,男,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仰峪,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道县人民政府、道县城市管理局招投标复评结果公告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向被告道县人民政府、道县城市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由审判员曾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姬、人民陪审员何云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恒首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1月10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晏立群、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李天明、道县城市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李斌因事未到庭,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伦、秦涛,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算,被告道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仰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原告起诉被告道县人民政府、道县城市管理局要求撤销《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第二次)复评结果公告》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撤销了上述公告。据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道县人民政府、道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道县人民政府、道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陈 姬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