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兵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兵兵,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兵兵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谢兵兵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苏F×××××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瑞金路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时睡着,被巡逻民警发现查获。后交警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谢兵兵带至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被告人谢兵兵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兵兵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62.2mg/100ml。被告人谢兵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兵兵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兵兵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兵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兵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兵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郭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