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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薛少华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少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薛少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502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甘0502执5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6日前自觉偿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及利息41240元,并承担执行费519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天水秦州支行账户内存款417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