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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志霞与张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霞,张红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505号原告:刘志霞,女,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杰,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刘志霞与被告张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刘志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5日,被告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与黄俊杰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豫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刘志霞及刘欣颖受伤,由于豫A×××××号小型轿车仅购买交强险,且同一事故中刘欣颖已先从该交强险中获得理赔4309.28元,经与豫A×××××号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共赔偿刘志霞9300元,超出该交强险保险限额的损失吗,被告至今未向刘志霞赔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张红杰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志霞医疗费、鉴定费共计九千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志霞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