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闵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闵玉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8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一层。负责人李岩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燕、秦艳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玉敏,女,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闵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