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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句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24号原告:句某,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句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句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邸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