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370号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紫荆路3号佳华世纪新城C区A-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824558。法定代表人:刘小华,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亮、熊梅,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星,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