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3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誉诚达贸易有限公司、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誉诚达贸易有限公司,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誉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荣路190号之十七,组织机构代码67128510-7。法定代表人:颜丽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治,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糖显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7500XE。法定代表人:方惠贞。本院在执行厦门市誉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市誉诚达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市誉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6482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