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洋洋,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2单元1518。法定代表人艳秀芬,经理。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德林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3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建元公司上诉称,建元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据此,建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德公司对于建元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德公司系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建元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建元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