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志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志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106号罪犯马志军,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攀东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赃款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被告人马志军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4月8日对其减刑一年;2015年4月13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任何文出庭报请对罪犯马志军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念、张月兰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马志军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马志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志军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马志军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志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8个。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未履行,赃款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志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跃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