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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杨茹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杨茹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852号原告王金凤。被告杨茹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与被告杨茹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金凤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