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袁晏文、胡春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晏文,胡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x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袁晏x,男,1968年11月12日生,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胡春x,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高安市人,现住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晏x与被执行人胡春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春x在高安市城市管理局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春根在高安市城市管理局工程款20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