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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白小民与何振廷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61号白小民,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东南沟村*组***号,联系电话1873046****何振廷,男,汉族,1953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331328****平泉县前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赵杖子村,联系电话1393240****法定代表人:何权存白小民申请何振廷等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4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40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