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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伟欣、罗会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欣,罗会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欣,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捕前住原籍。2016年12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罗会刚,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捕前住原籍。2016年12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欣、罗会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欣、罗会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伟欣伙同罗会刚驾驶冀F×××××黑色吉利轿车从高碑店市到本市高官庄镇小张庄村,由被告人罗会刚放风,被告人张伟欣翻墙进入该村张某家盗窃现金100元,后被告人张伟欣、罗会刚被村民发现并被控制。案发后,赃款100元已返还被害人张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欣、罗会刚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伟欣、罗会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伟欣伙同被告人罗会刚驾驶冀F×××××黑色吉利牌轿车从高碑店市到本市高官庄镇小张庄村,由被告人罗会刚负责放风,被告人张伟欣翻墙进入该村张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后被告人张伟欣、罗会刚被村民发现并被控制。案发后,赃款100元已返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2、被告人张伟欣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9日,其和罗会刚下班后说去涿州偷点,上午9点罗会刚开车接上其,在高官庄镇集市周围转了一圈就去了小张庄村,在村里绕了两圈,看到村西第三户人家没人,其就让罗会刚放风,其从院墙翻过去,先进了西边的屋子,没翻到钱,又去了中间的屋子,从北边的床头柜里翻出来一个存钱罐,里面有一张100元钱,其余都是零钱,就把那张100元揣兜里了,给罗会刚发了一条短信问他外边有没有人,他说没有,其就从里边把大门打开出去了,这时从西边来了一个骑电动车的老头把车停在其车前面,问是干什么的,其说是修净水机的,这时村民就陆续过来了,其就承认进去偷东西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罗会刚驾驶的是车牌号冀F×××××黑色吉利牌轿车。盗窃时没有使用工具。盗窃是其的主意,让罗会刚放风,其进去盗窃。经辨认,能够确定实施盗窃的具体地点。3、被告人罗会刚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9日,其和张伟欣下班后,他说去涿州偷点,上午9点张伟欣给其打电话让开车接着他,后来去了小张庄村,在村里绕了两圈,就去了村西一户人家,其把车停在正对这户人家大门的马路南边,其负责放风,张伟欣从这家院墙翻过去,进去15分钟左右,他发信息问外边有没有人,其回复说没人,张伟欣把这家大门打开就从里边出来了,他就上车了,这时从西边来了一个骑电动车的老头把车停在其车前,他就问张伟欣是干什么的,张伟欣说是修净水机的,这时就有村民陆续过来了,张伟欣就从兜里掏出100元钱说是他偷的,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当时其驾驶的是车牌号冀F×××××黑色吉利牌小轿车。盗窃时没有使用工具,是张伟欣的主意,其负责放风,他进去实施盗窃。经辨认,能够确定实施盗窃的地点。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肖某打电话问其家里有没有净水器,然后告诉其家里进贼了,然后其到家之后发现门外头停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车边站了两个人,周围都是村民,其就进家了,发现丢了100块钱人民币,其他东西没丢,他们当时开的是黑色吉利牌小轿车,车牌号是冀F×××××。经辨认,能够辨认出罗会刚、张伟欣就是盗窃的男子。5、证人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报警是因为抓住两个入室盗窃的人,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其在张某家路过,看见两个陌生人从张某家出来,就问他们是干什么的,那两人支支吾吾说是修净水器的,其给张某打电话,他说家里没有热水器,这时两人上车准备跑了,其就把电动车横在他们开的黑色汽车面前不让他们走,村民就都出来了,其就报警了。他们当时开的是黑色吉利牌小轿车,车牌号冀F×××××。经辨认,能够确定罗会刚、张伟欣就是盗窃张某家的男子。6、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证实盗窃现场的情况。7、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实被盗窃的100元人民币现金及实施盗窃所驾驶的黑色吉利牌汽车,车牌号为冀F×××××,机动车所有人为罗会刚。8、涿州市公安局高官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伟欣、罗会刚无犯罪前科。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伟欣、罗会刚的身份信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欣伙同罗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依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伟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伟欣的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会刚的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涿州市公安局扣押的黑色吉利牌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