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曹远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远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远富,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远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万胜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远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曹远富先后在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社区XX宾馆三楼居民房、XX街道XX路口对面居民楼XX号房间开设赌场。吸引刘某1、向某等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20元起注,50元封顶,庄家赢则抽取10元至20元茶钱。期间,有专人为赌场望风,赌场共抽头渔利8万余元。被告人曹远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远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2、刘某1、向某、蒋某、曹某、任某、陈某、郑某、李某、赵某、肖某、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远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远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曹远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远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远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曹远富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以上所判处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