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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武华、余大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武华,余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李琪,该信用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武华,男,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余大容,女,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3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川0503执6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武华、余大容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泸县559,561,563,565,567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朱武华、余大容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朱武华、余大容至今拒不履行,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武华、余大容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县的559,561,563,565,567号房屋,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