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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兴兰与马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兰,马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131号原告:王兴兰,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马晓燕,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王兴兰与被告马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王兴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兴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