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丽与马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马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907号原告:张丽,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马刚,男,1971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原告张丽与被告马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诉。本案原诉讼标的为1858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016元,后原告张丽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