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海泉、吕亮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泉,吕亮娣,刘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泉、吕亮娣等31人。委托代理人:肖伦基,男,1969年8月22日,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炳荣,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曾宪锋,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金桥,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特18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吴海泉、吕亮娣等31人与被执行人刘金桥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06445.22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来自